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201號
原   告 王樣企業社即 陳秀珍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5日下午4時
整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其中編號第三號至第七號關
於「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付
款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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