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1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金思平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思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思平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9月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7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