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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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鈱上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志鈱前犯公共危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9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8470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11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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