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69號原告兆奕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卿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被告弘冠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僑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89號),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2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