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崴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俊鵬 被告建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KanwayLineCompany
Limited)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KanwayLineCompanyLimited)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5,286元,應繳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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