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37號原告 陳公正 被告星聯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厚飛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之一,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該價額核算裁判費後自行補繳。
二、如原告未能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則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新臺幣(下同)至15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7,335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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