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小字第65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小字第653號
原   告  黃耀弘
訴訟代理人  黃耀平 律師
被   告  張宸龍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10
9年度簡字第1329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9年度簡附民
字第4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500元,及自108年8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基於詐欺之故意於民國108年8月22日向原告進貨
「大成18公升油品20桶」,每桶新臺幣(下同)525元,合計10
,500元,被告向原告誆稱今天忘了帶錢,明天即同月23日繳錢云
云,致原告信以為真,將上開貨品交由被告帶回,然於隔日,被
告仍未依約給付,之後數度延期,原告始知受騙,因而報警提出
刑事告訴,幸經員警協助,被告才陸續返還5,000元,尚餘5,50
0元未返還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329號被告
被訴詐欺案件卷宗(含警卷、偵查卷、刑事庭審理卷),核閱無
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500元,
及自被詐欺日之翌日即108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息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
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件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
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
未生其他訴訟費用,無庸為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予敘
明。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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