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566號
原 告 許家瑀
訴訟代理人 許海祺
劉春杏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台新銀行太平分行活期存款帳戶「0000000000
0000號」帳戶設立人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