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2號
原 告 陳博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美葉 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
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