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古家維 (原名: 古秀琍 )代理人 徐翊昕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 陳明
二、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古登城古徐桃妹 最新年度所得財產資料。
三、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古登城、古徐桃妹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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