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簡上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76號上訴人 黃明旭 即被告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送達代收人: 蘇奕全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林其玄
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欣怡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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