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人禾 (原名: 王惠年 )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
二、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 陳明
三、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舉之各項生活費用支出,請提出相關釋明證據;如未提出,本院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所定標準認定之。
五、說明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對聲請人之信用貸款債權,其利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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