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95號聲請人 施芊妘 相對人 施裕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施裕緣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施裕緣(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於104年12月1日,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失蹤,迄今毫無音訊,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固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然查,參諸聲請人所提出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可知相對人失蹤日期係104年12月1日,迄今僅5年餘,尚未滿7年,揆之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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