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東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東承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前於110年7月27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0年8月10日宣判,茲因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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