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556號債權人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北埔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戶政事務所)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台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足見其住居所不明,是除公示送達外,無從將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依據前述說明,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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