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48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竹楠混凝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狀所載公司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與上開登記資料不符,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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