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03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乙○○
另案在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等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程士傑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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