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981、7276號,97年度偵緝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於民國98年9月8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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