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1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之出生日期「民國46年8月9日」,更正為「民國46年8月1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以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情形,顯係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自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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