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279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法定代理人丙○○
2樓訴訟代理人甲○○
號1樓號1樓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參仟柒佰零貳元如附表項次一、二、三、四、五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8日
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