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2790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捌佰元,延滯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玖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8日
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