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八日第三審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四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林文豐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