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7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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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7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七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三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法者,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甲○○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強盜罪刑,已敍論綦詳,並對上訴人所辯:僅以言語向被害人恐嚇取財,伊當時有喝酒等語,認係避就、飾卸之詞,不可採信,亦已依調查之結果,詳予指駁。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表明原判決所為論斷究竟如何違法,僅執其在原審所辯之詞,再為單純之事實上爭辯,進而指摘原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調查未盡之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5 年度 訴 字第 1915 號(85.10.18)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5 年度 上訴 字第 2377 號(86.01.14)
  • 最高法院 86 年度 台上 字第 1794 號判決(86.04.03)【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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