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七號
抗告人蘇○瑞右抗告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七日所為延長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四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蘇○瑞因犯公共危險罪,嫌疑重大,經原審法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情形,並有覊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九日執行覊押,至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覊押期間,即將屆滿,因覊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覊押之必要。乃於八十六年一月七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裁定自八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覊押二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以其原係因保釋金不足而被覊押者,請求准予具保或責付或限制居住而停止覊押云云。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林文豐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