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九號
抗告人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宗杰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五五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原法院以: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規定,在第二審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本件抗告人在原法院提起反訴,惟相對人表示不同意,依上開法條說明,其提起之反訴,自屬不能准許,爰裁定將其反訴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袁再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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