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113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審訴字第7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江振義書記官林韡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毛重共貳點貳肆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叁包(毛重共壹點貳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8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10月1日釋放出所,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114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前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280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嗣經本院先後以87年度毒聲字第3187號、88年度毒聲字第1992號、第5169號、89年度毒聲字第142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於89年5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戒治執行完畢,並由同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216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前揭88年度毒聲字第5169號裁定、89年度毒聲字第1427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再由同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135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由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752號、90年度毒聲字第185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於90年10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戒治執行完畢,並由同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126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就上開3案件,嗣經本院以90年度聲字第10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再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2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更於89年間因逃亡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以89年度桃審字第207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就上開2案件,嗣經本院以90年度聲字第16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徒刑接續執行,於92年7月3日假釋出監,假釋後遭撤銷,尚餘殘刑
1年1月14日;復於92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以93年度桃審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57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就上開2案件,經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21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與前揭殘刑接續執行,甫於96年3月4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而有如附表所示之8次施用毒品犯行,嗣為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
書記官林韡婷附表┌─┬─────┬───────┬────┬────────┐│編│犯罪時間、│查獲時間、地點│扣案物品│罪名及宣告刑││號│地點││││├─┼─────┼───────┼────┼────────┤│一│96年5月12│96年5月12日下│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品,│││日凌晨1時│午4時許,在桃│品海洛因│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在桃園│園縣桃園市中正│1包(毛│柒月,扣案之第一│││縣桃園市○○路○○號「統領百│重0.34公│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某友人處│貨」之9樓│克)│(毛重零點叁肆公││││││克)沒收銷燬之│├─┼─────┼───────┼────┼────────┤│二│96年5月9│96年5月12日下│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日某時,在│午4時許,在桃│品安非他│累犯,處有期徒刑│││桃園縣桃園│園縣桃園市中正│命3包(│叁月,扣案之第二│││市○○街○路○○號「統領百│毛重共1.│級毒品安非他命叁│││145巷11號│貨」之9樓│22公克)│包(毛重共壹點貳│││住處│││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三│96年6月1│96年6月1晚間│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品,│││日中午12時│10時30分,在桃│品海洛因│累犯,處有期徒刑│││30分,在桃│園縣桃園市民富│2包(毛│柒月,扣案之第一│││園縣桃園市○○○街○○○號前│重共0.9│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慈光街145││公克)│(毛重共零點玖公│││巷11號住處│││克)均沒收銷燬之│├─┼─────┼───────┼────┼────────┤│四│96年6月1│96年6月1晚間││施用第二級毒品,│││日晚間11時│10時30分,在桃││累犯,處有期徒刑│││30分為警採│園縣桃園市民富││叁月│││尿時起回溯│十一街110號前│││││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五│96年6月16│96年6月16下午│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品,│││日上午10時│4時許,在桃園│品海洛因│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在桃園│縣○○鄉○○路│3包(毛│柒月,扣案之第一│││縣桃園市○○○段與茶專路口│重共1.0│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光街145巷││公克)│(毛重共壹點零公│││11號住處│││克)均沒收銷燬之│├─┼─────┼───────┼────┼────────┤│六│96年6月16│96年6月16下午││施用第二級毒品,│││日下午4時│4時許,在桃園││累犯,處有期徒刑│││許為警採尿│縣○○鄉○○路││叁月│││時起回溯96│二段與茶專路口│││││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七│96年7月23│96年7月24日下││施用第一級毒品,│││日上午10時│午6時30分,在││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在桃園│桃園縣桃園市莊││柒月│││縣桃園市○○○路○段137之│││││光街145巷│3號│││││11號住處││││├─┼─────┼───────┼────┼────────┤│八│96年7月24│96年7月24日下││施用第二級毒品,│││日為警採尿│午6時30分,在││累犯,處有期徒刑│││時起回溯96│桃園縣桃園市莊││叁月│││小時內某時│敬路一段137之│││││,在不詳處│3號│││││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