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4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435號債權人美村油漆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澤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孫胤哲 即正煌油漆裝潢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非合夥)。
㈢補正清晰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