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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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52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劉三合 法定代理人 劉紘辰 被上訴人 劉昌鍍
劉東陽 劉昌杰 劉福地 劉福煦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52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