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430號債權人佑鑫鋁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佑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金發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118504元及原因事實欄所載債務人尚欠
金額118504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工程款總計397713元,債務人已給付279210元,剩餘尚欠金額應為118503元)㈢提出債務人朱金發(住○○市○○區○○○路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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