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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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9號原告 陳銘宗 被告 洪瑞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6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王怡蓁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交簡附民 字第 199 號裁定(111.10.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31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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