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代理人 呂國霖
陳顯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固葦實業│合作金庫│106年12月5日│2,997元│AQ0000000│││股份有限│商業銀行││││││公司│北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