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原告 游木筆 被告 蕭游 彩綉被告 游品 被告 游糖 被告 游金城 彰化縣○○鄉○○村○○路○○號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 游錦亭 之遺產,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五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 蕭游彩綉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緣被繼承人游錦亭於民國99年12月12日死亡,兩造為被繼承人游錦亭之全體繼承人,兩造之應繼分每人各為1/5。又被繼承人游錦亭死亡時,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至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號房屋為原告所興建,並非被繼承人游錦亭之遺產),業經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公同共有。惟兩造就系爭遺產之分割事宜無法達成共識,爰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第1164條、第824條、第830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鈞院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㈠被告游品、游糖表示:彰化縣○○鄉○○村○○路○○○○○號
房屋(未保存登記)確為原告所興建。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
㈡被告游金城表示: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
㈢被告蕭游彩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
姊妹及祖父母順序定之;又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繼承人游錦亭於99年12月12日死亡,兩造均為游錦
亭之法定繼承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各為1/5。又被繼承人游錦亭死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中編號3之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除該棟房屋外,其餘土地已辦理繼承登記完畢。至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號房屋,為原告所興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並非被繼承人游錦亭之遺產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除戶暨現戶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地籍圖騰本、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06年房屋稅繳款書、房屋照片等件為證,並經證人 游青樺 到庭證稱: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號房屋,乃原告出資興建,該屋所有水電設施亦係原告出資叫伊去處理的,伊有向原告拿錢,該屋有兩間房間,一間是游金城住的,另一間是游錦亭住的,比較大空間是原告在做電視護目網等語屬實。復為被告游品、游糖、游金城等人所不爭執。而被告蕭游彩綉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㈢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繼承人將公同共有之遺產,變更為分別共有,係使原公同關係消滅,另創設繼承人各按應有部分對遺產有所有權之新共有關係。其性質應仍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本件被告蕭游彩綉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是本件應有不能協議分割之情形。又本件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分割遺產,自應准許。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符合兩造之應繼分比例,且未影響被告等權利,被告游品、游糖、游金城亦均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被告蕭游彩綉則未提出其他分割方案供本院審酌,從而原告訴請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游錦亭之遺產,按每人應繼分比例各1/5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表:
┌──┬────────────────┬──────────┐│編號│被繼承人游錦亭之遺產項目│分割方法│├──┼────────────────┼──────────┤│01│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面積240.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1/5,分割為分別共有│││之1)│即每人各1/20。│├──┼────────────────┼──────────┤│02│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面積3,659.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割為分別共有,每人│││分之1)│各1/5│├──┼────────────────┼──────────┤│03│門牌號碼彰化縣○村鄉○○村○○路│同上│││22之3號房屋(權利範圍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