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全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全字第57號聲請人 邵忠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邵瑞珠 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2年12月29日112年度家全字第57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又上開裁定於113年1月12日寄存送達於聲請狀記載地址所屬派出所,於同年1月22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珮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