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自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自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自字第16號自訴人 廖文勇
廖志斌 廖燕樟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志煒 上列自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自訴人廖文勇、廖志斌、廖燕樟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自訴,惟未見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書狀,且依刑事自訴狀所示難認自訴人3人本身具有律師資格,本件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自訴人3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品瑜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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