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全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3號聲請人 周坤傑 相對人 李宴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所為之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36號假扣押裁定關於准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假扣押部分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第1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36號裁定准予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及案外人即債務人 李羿辰旭鎧 工程行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嗣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案外人李羿辰即旭鎧工程行提起本案訴訟,經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49號判決確定,此據調取前開民事卷宗核閱確實。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准對於相對人假扣押部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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