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5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 蔡家興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845,106元(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112年1月公告現值2900元/㎡×〈3714.96㎡+2218.9㎡〉+3040元/㎡×1525.3㎡=0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280元,經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98,032元後,尚應補繳6,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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