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簡字第178號
原告 蔡美淑
被告 蔡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均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21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原告主張被告因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而聲請本院核發110年度司票字第673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惟被告並未交付系爭本票之對價,因被告對原告主張有系爭本票債權存在,堪認兩造間就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存在歸屬與否已發生爭執,故原告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訴訟,具有確認利益,程序並無不合。
二、原告主張:原告因參加互助會(共36會,每會1萬元,原告標得第六會)得標,共簽發30紙本票,交由被告向活會會員收取會款,詎被告未將本票交付各該活會會員,亦僅交付原告合會金4萬元,原告繳納9期會款,取回9張本票後,即不願再繳納,被告竟持剩下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為此請求確認被告所執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已將原告得標之合會金交付原告,原告才會簽發30紙本票,因原告拒絕繳納後續合會款,被告已經為原告代墊14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法院之判斷
㈠、兩造均為同一合會會員(即會腳),原告於第6會時得標,因而簽發包含系爭本票在內之30紙本票交付被告,嗣後原告僅再繳納9期會款,其後14期會款均由被告代為墊付。被告於110年9月30日以系爭本票屆期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以系爭本票裁定原告於如附表所示金額得為強制執行等情,有系爭本票裁定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系爭本票裁定卷宗查核無訛,堪信為真實。
㈡、按本票固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間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觀諸票據法第13條本文規定之反面解釋可明。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就其得標之合會金30餘萬元僅交付其中4萬元,被告則以前詞置辯,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就其交付全部合會金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㈢、被告就其交付原告之合會金金額未能提出任何證明,其雖以前詞置辯,惟一般合會之進行,為確保得標會員如期繳付會款,在受領合會金之前,會首通常會向得標會員收取與活會會員人數相同之本票,並於向活會會員收取會款時交付活會會員,待其日後得標時再行返還發票人,被告既非合會會首,其代會首向原告收取本票後,自應交付活會會員以收取會款,被告竟自行持有上開本票,縱然被告代為繳付14期會款,然其對於交付原告之合會金金額無法舉證,本院自無法認定就該14期會款原告是否受有利益,而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本票並未交付對價,被告就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應屬有據。
㈣、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於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2,210元,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
本票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67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09年4月25日
10,000元
未載
CH733054
002
109年4月25日
10,000元
未載
CH733106
003
109年4月25日
10,000元
未載
CH733107
004
109年4月25日
10,000元
未載
CH733108
005
109年4月25日
10,000元
未載
CH733109
006
109年4月25日
10,000元
未載
CH733110
007
109年4月25日
10,000元
未載
CH733111
008
109年4月25日
10,000元
未載
CH733112
009
109年4月25日
10,000元
未載
CH733113
010
109年4月25日
10,000元
未載
CH733114
011
109年4月25日
10,000元
未載
CH733115
012
109年4月25日
10,000元
未載
CH733116
013
109年4月25日
10,000元
未載
CH733117
014
109年4月25日
10,000元
未載
CH733118
015
109年4月25日
10,000元
未載
CH733119
016
109年4月25日
10,000元
未載
CH733120
017
109年4月25日
10,000元
未載
CH733121
018
109年4月25日
10,000元
未載
CH733122
019
109年4月25日
10,000元
未載
CH733123
020
109年4月25日
10,000元
未載
CH733124
021
109年4月25日
10,000元
未載
CH73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