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85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王秋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福星 即合興紙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明確認台端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林福星即合興紙業社
」是否有誤?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是否有誤?(台端於105年9月12日陳報債務人為合夥之組織型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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