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954號原告戊○○
之2丁○○丙○○被告有話好說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2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