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1790號
原   告 乙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下午二時四
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訴訟代理人甲○○
應提出委任人為乙00000000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蔡文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