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北訴字第3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 律師
蔡鴻斌 律師
洪崇仁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華雄 律師
何邦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
判,命在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五號刑事訴訟終結以
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7年6月2日刑六97台上
2043字第0970000005號函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純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