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芝荃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二項罪嫌重大,復審酌被告前有違反職役罪、通緝逃亡等前案紀錄,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執行羈押。
二、按「有逃亡之虞」,乃指被告「尚無逃亡之事實」,惟依照具體個案之情況事實,而可合理認定被告有意逃避刑事追訴、審判、執行而言。本院審酌被告甫於九十七年間曾有違反職役罪、通緝逃亡等前案紀錄,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自仍足為本案審酌被告有無逃亡之虞之基礎,復審酌被告本案所涉情節非輕,益足認本案被告更有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而有羈押之必要,是原羈押原因既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予延長羈押二月,另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具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18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林世民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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