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40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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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0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林汝成
法定代理人 林靖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汝聰 間因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4042號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本訴與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各2,65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