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40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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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0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林汝成

法定代理人 林靖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汝聰 間因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4042號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本訴與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各2,65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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