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741號
原告 丁志祥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寅材工程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