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右列被告因等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執行羈押,嗣於同年九月二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潘進順法官鄭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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