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559號原告 張芳瑜 被告 劉佛學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次按離婚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住所地為臺北市○○區○○里○○○路○段○○○巷○○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復依原告請求離婚之起訴狀記載原告於100年6月14日向大安分局報案請求保護後始由台中父母將原告帶回台中,而兩造之子現仍於台北安置中,是兩造之住所地為臺北市,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亦在臺北市,則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夫妻住所地及原因事實發生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崑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