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8408號債權人 劉文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倉原機電有限公司賴文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敘明請求債務人賴文君清償票款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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