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60號聲請人 丁泰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閎荃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查本件聲請中,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屬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76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未載│331,965元│103年3月3日│WG0000000│├──┼───┼─────┼──────┼─────┤│002│未載│153,000元│103年4月18日│WG0000000│├──┼───┼─────┼──────┼─────┤│003│未載│293,630元│103年3月18日│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