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伍坤茂
(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除聲請書第9行應補充記載「含彈匣2個」外,餘如附件聲請狀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上開槍彈具殺傷力,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砲、彈藥,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
1月5日刑鑑字第0980160013號鑑驗書在卷可憑,均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潘豐益附表:
1.手槍1枝(含彈匣2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2.子彈15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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