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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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71號聲請人 呂市 代理人 楊綵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7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0002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380